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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9-06-26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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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学思践悟

真干实干才能行稳致远

  明万历年间,兵部左侍郎汪伯昆在巡视蓟辽军事设施时不察实情,不探讨军事问题,却与当地文人吟诗作赋。正气凛然的蓟辽总兵戚继光排除阻力,如实向朝廷禀报了这一不作为官风。然而,汪伯昆回京后,却字斟句酌,呈报了一份行文优美的巡视奏章。首辅张居正阅之,愤然写下“芝兰当路,不得不锄”,罢免了其官职。

  用笔墨粉饰政绩、明明作假却企图蒙混过关,这样的人,在封建官场数不胜数,现实中也并不鲜见。一段时期内,党员干部中不乏极少数装模作样、弄虚作假、粉饰政绩之人。这些人在工作中“假”的花样多、门道深。有的造假政绩,打造有始无终的“烂尾工程”、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搞假经验、树假典型。有的做假数字,把统计变“估计”,好事注水、坏事缩水,用假数字邀功讨好、诿过避责。有的搞假把式,习惯表面文章,喜欢花拳绣腿,只见车轮转、不见朝前走……

  从“数字注水”到“盆景工程”,再到假调研、假学习等,少数党员干部形形色色的作假,上骗组织、下欺群众,既贻误地方发展,又损害民生福祉。

  少数干部崇假作假、哗众取宠,不愿在“里子”上下功夫,与监督缺位、考核机制不健全、追责问责不力等有关,但从内因来看,还是源于主观认识上的错位。一些人信念不坚、能力不强、作风不实,不愿在工作上苦干实干,便一心琢磨用光鲜的数字代替工作实绩,以好看的“盆景”掩盖不足。这些做法一旦得逞,便会助长歪风邪气,陷入恶性循环,致使工作拖后腿、事业受损失。

  弄虚作假、浮于表面是难有收获的。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党员干部唯有踏实做事才能行稳致远。廖俊波扑下身子、苦干实干,背石上山,打拼到生命最后一刻,人们赞他是“心系群众的优秀县委书记”;姜仕坤在贵州晴隆6年行程60万公里,带领十几万贫困群众脱贫,被群众亲切地称为“羊书记”;杨汉军以“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初心、“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毅,在岗位上踏实苦干,在生命的最后13天,他仍在加速奔跑……这样的党员干部,不需装饰,不图虚名,靠着真干实干,赢得了百姓的信赖与口碑。

  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绝不容许玩虚的、整假的。党员干部唯以“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的态度,一诺抵千金、一步一脚印,以真心换得民心,把工作做在实处,才能经得起人民与历史的检验。

任 贤 勿 疑

历史上“忠而见疑”的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这是由于决策者在听取言论的时候,受到了舆论的左右尤其是谗言的影响,对所信赖之臣产生质疑。刘邦雄才伟略,其谋臣陈平足智多谋,但当刘邦听到对陈平的质疑时,还是对陈平产生了怀疑;英明的汉文帝,其将魏尚如此忠诚,被人诬告时,也差点丢了性命。

  《尚书》中说:“任贤勿贰,去邪勿疑,疑谋勿成,百志惟熙。”意思是说,任用贤才勿存疑心,去除奸佞不要犹豫不决。心中怀有疑虑,有好的谋略也不会成功。这就需要决策者有足够的判断力和决断力,要么不用,用而信之。

  有一种“信”是在将领实权在握、功高震主的情况下,统治者仍然对其信赖有加。汉光武帝刘秀手下有一个叫冯异的将军,作战有功,为人谦虚,论功时常坐大树之下以避功赏,人称“大树将军”。冯异手握重兵,在关中作战时,被人诬陷其挟威自重,刘秀却给予冯异无比的信任:“将军之于国家,义为君臣,恩犹父子。何嫌何疑,而有惧意?”

  有一种“信”是在对政治谣言充斥于某人身上,统治者仍然对其信赖有加。诸葛亮的亲哥哥诸葛瑾躲避战乱到江东,受到东吴孙权赏识,被委以要职。当其弟诸葛亮为刘、孙联合之事来到东吴,爱惜诸葛亮才华的孙权希望诸葛瑾能通过各种办法将诸葛亮留在东吴,为其效力。诸葛瑾回答孙权,虽然自己与诸葛亮是亲兄弟,但是诸葛亮选择刘备,自己选择东吴,君臣名分已定,都不会背叛自己的事业。孙权表示理解,进而增强了对诸葛瑾的钦佩。后来,诸葛瑾奉命到益州去见刘备,与其弟诸葛亮“俱公会相见,退无私面”,以示其忠。再后来,孙刘联盟破裂,刘备率大军讨伐东吴,诸葛瑾写信给刘备,责备他不该为报关羽之小仇,而破坏孙刘联盟,放弃恢复汉室大业。此时,政治谣言四起,说诸葛瑾是诸葛亮的哥哥,有这个身份,还派亲信与刘备联系,有可能投降刘备。孙权表示出对诸葛瑾的莫大信任:“孤与子瑜(诸葛瑾)有生死不易之誓,子瑜之不负孤,犹孤之不负子瑜也。”然而,对诸葛瑾可能投降的谣言仍然不止。东吴主持对蜀作战的大将军陆逊明确希望孙权再次表态,以消除谣言。孙权致信陆逊:“子瑜与孤从事积年,恩如骨肉,深相明究。其为人,非道不行,非义不言。”同时,孙权亲自给诸葛瑾写信,以示信任。随后,孙权对诸葛瑾始终予以信任。胡三省评价此事说:“观孙权君臣之间,推诚相与,谗间不行于其间,所以能保有江东也。”

  有一种“信”是在过去有政治积怨的情形下,统治者仍然对其信赖有加。赵匡胤在没有当皇帝前投奔随州大将董宗本,董宗本让其子董遵诲与赵匡胤交游。董遵诲虽然很有才华,但是性格粗鲁、做事鲁莽,常因小事辱骂赵匡胤。赵匡胤不堪其辱离开董宗本。等到赵匡胤登基当了皇帝后,为国选才,不计前嫌,打算录用董遵诲,使其为国效力。当董遵诲得知赵匡胤在寻找他,非常害怕,担心赵匡胤找其算账,打算自杀。董遵诲之妻告诫他,等你见了赵匡胤后,看看情况,再做决断,堂堂大宋皇帝,还会为小事忌恨你吗,说不定还会因祸得福呢。董遵诲打消自杀念头,去京城见到赵匡胤,叩头请罪。果如董遵诲妻子所料,赵匡胤不仅没有责怪他,反而设宴款待,畅叙友情,只字未提过去不愉快之事,且委以重任,任命他为驻守西部边关的将军。董遵诲为报知遇之恩,上任后,严守边关,屡立战功。

  有一种“信”是在遭遇抨击甚至处于对立关系之时,统治者仍然能够对其进行嘉赏。一代女皇武则天治理天下的气象被赞为有贞观遗风,其对有才之人的信赖颇值得称道。武则天的胸怀和格局影响了其下大臣的行事风格。武则天时期有两个名臣,一个是狄仁杰,一个是娄师德。狄仁杰能够成为武则天时期的宰相,离不开娄师德的推荐。等到二人在朝中同为朝臣,狄仁杰“颇轻师德”“频挤之外使”,而受轻视、被排挤的娄师德没有表示出怨恨、愤怒的意思:“师德知之而不憾。”洞悉群臣心态的武则天叫来狄仁杰并且向他提问:“师德贤乎?”狄仁杰回答:“为将谨守,贤则臣不知。”武则天又问:“师德知人乎。”狄仁杰回答:“臣尝同官,未闻其知人。”武则天对狄仁杰说:“朕之用卿,师德实荐也,亦可谓知人矣。”随后,武则天“因命左右取筐箧,得十许推荐表,以赐梁公(狄仁杰)”。听了武则天的言语,看了娄师德推荐表后,狄仁杰“大惭而退”,叹曰:“娄公盛德,我为其所容,莫窥其际也。”娄师德的高明之处在于能够宽容狄仁杰所为,实为朝廷存留一个能干之臣;狄仁杰的自我忏悔亦说明娄师德没有看错人。如果娄师德因为猜忌质疑狄仁杰,唐朝有可能失去一个贤良之臣。幸运的是娄师德选择了对狄仁杰的信任,没有选择邀功,没有选择发出埋怨之言,可谓聪矣。

事 不 避 难

  东汉名将虞诩为官清正廉明,刚正不阿,颇有建树。汉安帝年间,朝歌(今河南淇县)一带遭到叛匪数千人连年聚众作乱,州郡无法平定。当朝廷派虞诩去朝歌当县令时,虞诩的朋友都替他担忧,他却坦然答道:“志不求易,事不避难,臣之职也。不遇盘根错节,何以别利器乎。”虞诩在率部征剿叛贼的过程中,多谋善断,指挥有方,很快平定了朝歌叛乱。

  “志不求易,事不避难”,意谓有志者不追求常人所能做的容易事,而是遇到难事不回避,迎难而上、敢于担当;而“臣之职也”,则是将“事不避难”视为自己的职责所在,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不讲任何条件和价钱。这也与金人元好问的“当官避事平生耻,视死如归社稷心”相通。倘为官怕事躲事、敷衍塞责,当为不为,其一生都该感到羞耻;只有克尽厥职,视死如归,才显爱国之心。因此,从政者无论何时何地,皆应在其位、谋其职,尽其责、竭其力。

  作为一种高尚的官德,“事不避难”, 越是艰险越向前,着实不易。比如,“得志则泽加于民”的郑板桥,为官能廉洁勤政,体恤民情,改革弊端,深得百姓拥戴。在任潍县知县时,面对连年灾荒、百姓困苦,他招募饥民,修房开河,以工代赈;令大户人家开仓放粮,煮粥救济无食的饥民;查封囤积居奇的粮商,令其平价售粮……最终因“为民请赈,忤大吏”,被迫称病辞官。郑板桥“事不避难”、敢于担当的爱民情怀,应验了那句流传甚广的谚语:“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与“事不避难”相通,此“为民做主”的意思是,为维护百姓利益而勇于任事,为民排忧解难。写至此,忽见网上关于安徽省阜南县委书记崔黎的报道:针对因棚户区改造而引发小孩就学难问题,崔黎对上访群众说:“小孩上不了学,你们找我,我不信我一个县委书记解决不了(你们)小孩上学的问题!”崔黎的现场表态,赢得周围一片喝彩声。此视频传播后获广泛关注。有网友称:“这才是官员应该干的事。”

  据载,这不是崔黎首次在群众面前直面问题、公开对话。七年前,日本海啸引发地震导致核电站泄漏时,有谣言说中国食盐会受到污染,市民便到街上排队购盐囤积。当时,刚来到该县的崔黎到大街上向群众保证:“县里保证食盐供应,请大家不要囤积。”一番话语,稳定了群众情绪,谣言很快破灭。

  平心而论,从政当官为百姓操劳,多有难事烦事。然而,天下事为之则易,不为则难。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坚持“志不求易,事不避难”,既是其职责所在、使命所系,更是践行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只有心想群众,“事不避难”、义不逃责,才能有所作为。

  唐朝韦应物有句写给友人的诗:“身多疾病思田里,邑有流亡愧俸钱。”其在任上勤于吏职,简政爱民,后因身体多病而有志无奈,想辞官归稳;当他看到百姓因贫穷而逃亡时,为自己未尽到职责、空费朝廷俸禄而深感愧疚和自责。相形之下,那些遇好事先替自己打算、逢难事避之唯恐不及的官员,岂不应该好好反思、良心发现?

警钟长鸣

阿拉善盟:通报2起“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额济纳旗党校原教师鲍青巴图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问题。鲍青巴图在担任额济纳旗蒙古族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在学校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三次收受贿赂共计7.1万元。2018年2月11日,鲍青巴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8年2月9日鲍青巴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8月21日,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额济纳旗蒙古族学校原总务处主任、出纳向光俊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的问题。2013年3月,向光俊利用职务便利,在额济纳旗蒙古族学校给彭某某结算工程款过程中,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将其中的2.5万元给了时任校长鲍青巴图,其余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2月11日,向光俊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8年8月21日,向光俊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阿拉善盟: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学校原党支部书记、校长贺永生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发放福利等问题。2016年10月11日至13日,贺永生违规接受服务对象中国电信阿拉善分公司的邀请,携妻子郑某、教师李某等3人赴额济纳旗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宣传活动。2017年7月,贺永生违规给教职工发放福利3450元。同时,还存在其他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2018年8月3日,贺永生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解聘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 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沙产业经济发展局原会计斯琴格日勒违规领取福利的问题。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斯琴格日勒与阿左旗科学技术和沙产业经济发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那日苏共谋违规设立“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资金35.28万元用于发放单位福利,其中斯琴格日勒违规领取2.58万元,违规报支旅游费用0.98万元。2018年8月23日,斯琴格日勒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追缴违纪、违法所得。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清风文苑

打击行贿者不能采取“绥靖政策”

8月28日,长沙市纪委监委通报6起“受贿行贿一起查”典型案例,不仅受贿者被严肃查处,7名行贿人也未能逍遥法外,均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贿行贿一起查”,更显反腐底气和决心,是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治本之策。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时候会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并未给予法律惩处,即便有时追究了刑责,也明显是轻刑化。

  为什么会对行贿者采取“绥靖政策”呢?主要是出于有利于办案的考量。因为受贿罪有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一是行贿者送了钱,二是受贿者收了钱,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从严查处行贿者,他们就不愿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甚至三缄其口、死扛到底。如此一来,受贿者的受贿罪就无法坐实。

  事实上,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毒瘤,互为因果表里,都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前者打击明显轻于后者,不仅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宗旨,更会让行贿者因犯罪成本低而有恃无恐。因此,只有依法严厉查处行贿行为,才能正本清源,还政治生态以山清水秀、风清气正。

  近年来的司法案例证明,主动行贿有增多趋势,一人向多人行贿屡见不鲜,行贿金额不断加码,这些都与对行贿者打击时采取“绥靖政策”有很大关系,“利用行贿人来攻破受贿人防线”的路子越走越窄。现在,已经到了从以往认识上的误区走出来的时候。

  “受贿行贿一起查”,亮出了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只有坚持对行贿行为零容忍的司法理念,并在全社会形成“行贿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敢于亮剑、依法打击,让行贿者付出足够大的代价和成本,才能有效震慑行贿犯罪,实现打击行贿与打击受贿并重、两手都硬的目标,最大程度遏制贿赂违法犯罪发生。

家国情怀

绵延几千年的中华文化是我们的精神坐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思想沃土。作为传统文化圭臬和精髓的家国情怀,更是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胎记,成为每一个炎黄子孙深植于灵魂、潜滋于血脉、熔铸于骨髓的基因密码。

  中华民族的家国情怀,如黄钟大吕、似金声玉振,是中华传统文化薪火相传、绵延不绝的血缘脐带。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基厚土。源远流长、潜滋暗长、静水流深的家国情怀,集中反映了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精神追求和道德品质。它以国家统一、民族昌盛、领土完整、和平幸福为核心,是几千年来植根于中国人心中的共同心理期盼和价值追求。在中华民族发展壮大、融合凝聚、抵御外侮、顽强奋进的历史进程中,谱写了一曲曲催人奋进的精神史诗。尤其是外敌入侵时,那种空前高涨的民族精神,更是成为响彻寰宇的时代强音和砥柱中流的雄壮担当。

  从先秦诸子的百家争鸣,到天下归心、四海归一;从孔子的“杀身成仁”,到孟子的“舍生取义”;从屈原的“虽九死其犹未悔”,到刘邦的“安得猛士兮守四方”;从建安风骨,到大唐气象;从戚继光的“一年三百六十日,都是横戈马上行”,到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一代代古圣先贤、仁人志士,无不以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为念,在存亡继绝的历史关头,挺身而出,取义成仁。

  血与火的淬炼,家国情怀内化为中华民族的品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精神追求。“经世致用”的求实学风、“崇实黜虚”的实证思想、“知行合一”的道德标杆、“家国一体”的处世理念、“内圣外王”的治世思维、“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凡此种种,无不将个人追求与国家命运融为一体,成为支撑中华民族不断进步的精神原动力。

  文化是精神的载体,情怀是精神的体现。高尚的情怀,催生高尚的壮举。从苦难辉煌到浴血荣光,从贫弱挨打到繁荣富强,一代代饱含家国情怀的中国脊梁,都积极回应着最宏大最重要的时代关切,在推动民族兴盛、社会进步中实现人生价值。实践也证明,那些能够在历史长河中留下璀璨印记和光辉形象的英雄人物,无不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担当,胸怀家国、心系天下,甚至用鲜血和生命,矗立起一道道民族精神的丰碑。

  爱国主义的最强音,唱响了中华儿女凛然的气节和崇高的操守。特别在共和国创建和发展的过程中,每一个历史时期都诞生了不朽的精神。这些融入精神图谱的红色基因,就是家国情怀的时代化、具象化,已经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成为中华民族永不褪色的精神旗帜。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正是有了无数的民族脊梁,中国才没有如有些人所预言的那样崩溃,而是在披荆斩棘中,筚路蓝缕、抢关夺隘,一步步走了过来。

  历史的地平线是奋进者标定的。爱国主义始终是激昂的主旋律,家国情怀始终是民族进步的推进器。家国情怀,是全民族的一种发自内心的对于国家和人民的热爱,是一种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干出来的,要开动脑筋一起干,更要全体中国人撸起袖子加油干。

  一代代优秀的中国人以执着的理想追求和热血实践,接力般铸就时代的精神内核,汇聚起中华民族前赴后继、勇往直前的磅礴力量。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更多的时代精英和优秀人才发扬甘于奉献、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奉献精神,始终与国家需要和人民利益同向而行。

  “所当乘者,势也;不可失者,时也”。文化塑魂、精神聚魄,实干兴邦、勠力强国。唯有文化自信的心灵,才会凝聚成无坚不摧的中国精神和中国力量;唯有精神屹立的民族,才会实现真正的民族复兴和大国崛起;唯有具备核心价值的社会,才会激扬恢弘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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