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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9-06-29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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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修订历史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修订意义

2018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政治性,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学思践悟

今日行事俭,异日做官清

清代名臣张廷玉在《澄怀园语》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明朝左光斗参加乡试,曾经向主考官陈大绶递上“红柬”拜谢。陈大绶推却了左光斗奉上的“红柬”,并且告诫他道,“今日行事俭,即异日做官清,不就此跕定脚跟,后难措手。”左光斗铭记教诲,后来又自撰对联“俸薄俭常足,官卑清自尊”悬于京邸,始终奉行“一意约己”“不治家产”。其为官十八载,寸贿不入私门,片纸不投公署;担任御史巡视屯田时,打破陈规陋习,拒绝接受财物馈赠,被誉为“铁面御史”。

大凡“做官清”,通常“行事俭”,两者相辅相成,千古不悖。例如,明代于谦“自奉俭约,所居仅蔽风雨”,将历次受赏的玺书、袍服、银锭等物品加以标注、封存,“岁时一省视而已”。清代于成龙“自奉简陋,日惟以粗粝蔬食自给”,其在江南任上数月,“士大夫家为减舆从、毁丹垩,婚嫁不用音乐,豪猾率家远避”,实现“政化大行”。笔削春秋,为官清者流芳百世,其生平大多是脂膏不润,废奢长俭。

“今日行事俭,即异日做官清”,这一警言在历史长河的冲刷下日渐鲜明,在许多优秀共产党员清俭却不平凡的人生里,镌刻出更加清晰的印记,焕发出更加夺目的光彩。开山岛“守护神”王继才与妻子在没水没电、植物都难以存活的艰苦环境中,默默守岛卫国32年,一盏煤油灯、一个煤炭炉、一台收音机,就是夫妻俩的全部家当。“当代愚公”黄大发为了将上级拨付和群众集资的有限财物用在刀刃上,每次出门买炸药和水泥都只买泡粑充饥,舍不得坐车就赤脚步行从20多公里外背回炸药,历时36年硬是在绝壁上凿出了10公里水渠,被村民誉为“大发渠”……谁不爱锦衣华裘,谁不恋豪宅美院,克勤克俭只因心中有信仰。无论是“行事俭”还是“做官清”,皆因心有所向,遂不为物欲所迷惑,而以追随信仰为喜,以造福苍生为荣,以守卫家国为幸。

“行事俭”的对立面,自然是以奢靡为荣。多少走上“不归路”的腐败分子,就是从享乐奢靡开始,因“微利之诱”心动,为“五色之惑”目眩。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总工会原主席苏利冕因对拉菲红酒情有独钟,被当地干部群众称为“拉菲苏”,几十万的名表“敢变换着款式戴”,在62岁生日当天,抓紧时间“潇洒人生”的他却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山东省东营市地税局原党组成员、稽查局原局长翟宝山,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参加各类饭局900多场,几乎每天都有饭局,多数情况下每天2至3场,最多的一天达到5场;不仅如此,他还酷爱打牌,追求低级趣味的娱乐活动,频繁出入KTV、洗浴店等场所,一小企业老板称“一年光花在他身上就有十几万”。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张廷玉在《澄怀园语》中以此告诫门生为人处世必须注重细节,以防“小毛病”发展为“致命伤”。面对五光十色的世界,“行事俭”能帮助手握公权的党员干部“跕定脚跟”,砥砺定力。与之相对,享乐奢靡则恰恰是难以“持身中正”的根源,是滑向违纪违法深渊的前兆。党员干部要想真正做到“做官清”,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摒弃贪欲、放下杂念,真正将“行事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铁骨拒索贿

索贿这一卑劣行径历来为人所不齿。虽然颇有一些操守不坚定的人屈服于他人的索贿,但我们这个民族从不缺少舍身求法的硬骨头,细读史书时,我们常会为他们的言行击节叫好。

明朝清官杨继宗就有遭遇索贿的经历。杨继宗任嘉兴知府时,大兴社学,访寒问苦,深得百姓拥戴。当时,宦官权势很大,常大肆勒索金钱,官员们敢怒不敢言。有一次,一宦官路过嘉兴,公然向杨继宗索贿,杨继宗二话不说,将府库大门敞开,指着堆积如山的库银道:“钱都在这里,随你来拿,不过,你要给我领取库银的官府印券才行。”那宦官咂了咂舌,不敢取用分毫,只得怏怏而去。后来,杨继宗入京朝觐,宦官汪直想见他,杨继宗却不见。明宪宗问汪直:“朝觐官孰廉?”汪直回答说:“天下不爱钱者,惟杨继宗一人耳。”杨继宗得罪了宦官张敏、张庆兄弟,张敏时常在宪宗面前诋毁杨继宗,宪宗问:“你说的是那个不要一个钱的杨继宗吗?”张敏顿时惊恐不已,忙给张庆写信,告诉他要妥善对待杨继宗,宪宗已经知晓他这个人了。

明朝唐侃初为官时,赴任不带妻子,随身只有一二童仆,日常饭菜只有蔬菜豆腐而已,小吏百姓都对他很尊敬。有一次,因皇家丧事要求沿途州县予以招待,而随行宦官们便趁机向所经州县搜刮财物,并扬言不交纳者均以死罪论处,气焰甚为嚣张。交纳不起的州县官吏纷纷畏惧逃亡,惟有唐侃从容不迫,不予理睬,待宦官索要到他头上时,唐侃将他们引到衙门旁一房间内,里面竟然摆着一口空棺。原来唐侃已抱有死志,棺材就是留给自己用的。宦官们心有不甘,仍虚张声势,唐侃指着空棺平静而又威严地道:“我已做好了死的准备,金钱尔等却不可得也!”那些宦官们从未见过如此刚烈之人,为唐侃凛然不可侵犯的正气所震慑,皆目瞪口呆,最后悻悻而去。

从古至今,邪不压正是真理,正义永远是最强的力量。只要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对于歪风邪气坚决说不,决不妥协,宵小之徒能奈何耳!

方志敏严以用权的人格魅力

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中,方志敏在严以用权上所展现出的人格魅力是非常突出的,而严以用权正是源于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

“我当的是穷人的主席,哪里是官?”

方志敏投身革命以后,担任过许多重要的领导职务,历任江西省农民协会秘书长、中共弋横中心县委书记、闽浙赣省委书记、赣东北省和闽浙赣省苏维埃主席、红十军政委,是闽浙赣和赣东北革命根据地主要领导人。但他却从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一丁点私利,始终做到严以用权,公私分明,严守苏维埃的各项纪律。

大革命时期,方志敏担任江西省农民协会秘书长要职,直接掌管全省农运经费,可从来不滥用一毫一厘。在南昌开会办事,只要时间不十分紧迫,他就怎么都不肯花钱坐车而步行。闽浙赣苏区建立后,方志敏担任苏维埃主席,身居高位,经他手处理的钱达几百万,却从没有私用一分钱,有时竟到“不通人情”的地步。方志敏从弋阳高小到南昌甲种工业学校再到九江南伟烈学校读书,学费没有着落,是靠父母向亲戚和乡邻借贷交付的。方志敏投身革命后,其家被烧被劫十余次,亲戚时有周济。方志敏在家乡创建革命根据地以后,家中的日子仍然艰难,母亲迫于无奈向他要钱,他说:“姆妈,我是当主席,可当的是穷人的主席,哪里是官?饷银嘛,将来会发,现在没得发。”方志敏的婶婶们向他讨盐钱,他回答说:“要是我拿革命的花边来给婶婶们买盐,这穷人的主席我还当得?”妻子被捕时,妻兄向他要400大洋保释,硬是被方志敏严词拒绝了。

“我一向过着朴素的生活,从没有奢侈过”

严以用权必然要做到严以律己、严以修身。在从事革命斗争的生涯中,方志敏对自己、对身边的亲人,“严”到份上,决不开任何“口子”,决不搞“下不为例”。他在家乡从事革命运动,亲友们见他当了官,有了权,就向他要钱。他对亲友们说:“我管的钱是有数百万,但都是公家的钱,一个铜板都动不得。”苏维埃政府有时背着他给他的父母一点额外照顾。方志敏发现后,总是毫无例外地亲自上门,严肃制止。

方志敏对家人和亲友要求严格,公私分明;对自己同样严格要求,以安于清贫为乐,从不追求一点个人的享乐,从不考虑置办个人的财产。在全国巡回演出的廉政诗画剧《为了可爱的中国》中,有一个细节感人肺腑:方志敏被捕时,两个国民党士兵迫切希望能从这个共产党大官身上搜出千儿八百大洋发个意外之财,哪知从方志敏上身摸到下身,从衫领捏到袜底,除了一只时表和一支自来水笔之外,一个铜板都没有搜出。国民党士兵不可能想象得到,方志敏这样的党的高级干部,被捕时仅有的财产就是几件旧汗衫和几双缀补着补丁的线袜!方志敏曾自豪地说:我自问是一个清白的革命家,一世没有做过一点不道德的事(这里指无产阶级的道德),何所愧而不能见人。

“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共产党人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

唐朝诗人李商隐历览前贤国与家,发现了“成由勤俭破由奢”的历史发展铁律,清人张聪贤则说出了“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的官箴,而方志敏所总结出的共产党人“洁白朴素的生活”,则源于共产党人的初心。有了“为中国人民求翻身、为中华民族求解放”的初心,才能做到“党要我做什么,虽死不辞”!对人民群众“时时刻刻想着如何去改善群众的生活,使群众生活日趋向上”。对祖国母亲,方志敏渴望着把她“装饰起来,成为世界上一个最出色、最美丽、最令人尊敬的母亲”。总之,有了初心,才有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担当和责任担当。相反,丢掉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就会把使命和责任置之脑后,对党就难以做到忠诚老实,而成为说一套做一套的“双面人”,就可能把个人利益置于党的利益之上,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谋自己之私利;对人民群众则必然高高在上,对其冷暖疾苦不闻不问,漠不关心,甚至做欺压人民的官老爷;对国家就很有可能为一己之利而背叛国家、出卖国家利益,最后成为国家和民族的罪人。

警钟长鸣

收、收、收!他对贿赂来者不拒

——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胜德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胜德曾手捧党章反复看、反复读,几番落泪、几番自责和痛悔,他写下的忏悔书必令人深深的思考和警示。

“多年来很少翻看党章,已经有10多年没有这样全文学习了。我想,如果当初经常自学并组织单位的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并能对照党章经常检查自己、按照党章要求去做,就不可能会有今天的这种状况。”

“重温近40年前自己亲手写的入党志愿书,看着当年自己亲手填上去的简历,我的眼睛酸了:没有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哪有我家的今天啊?没有党组织的培养,哪有我的一切?我,一个农家的孩子,一步步成长为一名党的领导干部,还先后在两个重要厅级单位担任一把手。一路走来,除了个人的不懈努力,每一个台阶,无不倾注着党组织对我的关心、爱护,每一个进步,都凝聚着党组织对我的培养、厚望;看着自己亲手在志愿书上写下的入党誓言,我更是无地自容,这些年自己的思想、行为还是当初那个一心为公、忠诚履职的我吗?我忘了本、忘了初心。我诚恳地向组织忏悔、认错,接受组织的处理……”

2016年9月30日,王胜德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5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胜德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突破底线 带坏系统风气

“有才华、能干事。”谈起王胜德,与他有过交往的人,大多这样评价。

王胜德17岁入伍当兵,21岁入党,22岁提干,30岁转业到地方,凭着勤奋好学、能力出众和干事创业的激情,很快成为组织的重点培养对象,43岁任青海省发改委副主任,后又担任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王胜德身边阿谀奉承的人越来越多,请吃请喝请办事的人越来越多,商人、老板这样的“朋友”也越来越多。这些“朋友”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择手段“围猎”王胜德这样手握权力的人。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喜欢喝酒,喜欢喝好酒,喜欢让下属陪同去喝酒的王胜德,自然成了利益追求者们的俘虏……

杨某某请托王胜德为其晋升职务提供帮助,送给王胜德现金10万元;

张某某请托王胜德为本单位涉案人员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进行协调,送给王胜德现金8万元。

王胜德认为,八小时以内,自己与下属是上下级关系,八小时以外,大家则是好朋友好哥们。哥们请托的事儿很多就是在这种觥筹交错中办理的。正是这种错误认识,让他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异化,把包裹着贿赂之心的“糖衣炮弹”当作友情,把“潜规则”当作自己应得的回报,使他曾担任过一把手的两个系统的政治生态遭到了严重破坏。

钟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为感谢王胜德在职务调整、安排和调动工作上予以的关照,分别送给王胜德现金7万元、6万元、7万元;

秦某某、董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于某某以及哈某某、刘某某、贾某也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请托王胜德帮忙,分别送给他现金2.5万元至5万元不等。

对送来的现金,王胜德是来者不拒。

而这些送礼的人中,有的为了谋求职务提升和岗位调整,有的为了工程项目,主动给王胜德送钱送物。其中,有6人得到提拔、4人获得留任和职务调整;3人在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和其他事情上得到“关照”;还有2人虽然在职务上没有得到晋升,但也得到了王胜德作出的承诺。

大权在握的感觉,带给王胜德巨大的成就感,但也让他的权力观渐渐发生扭曲,言行之中显露着得意、自满、唯我。单位里人事调动全由他一人说了算,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调动方面先后为13名党员干部(厅级干部5名,处级干部8名)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69.5万元。

经调查,王胜德在两个单位担任一把手期间,违规违纪搞不正之风,导致所在系统政治生态遭到严重污染,先后有15名重要岗位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

私欲膨胀 丧失党性原则

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

王胜德这个“关键少数”,在一边倒的歌功颂德中忘乎所以,放松了思想武装和党性锻炼,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利用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钱物,弃党性原则于不顾,将党的宗旨和入党誓言置于脑后。

2008年,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实施造价2800万元的景区范围内公路沿线生态环境整治项目,负责项目实施的该局干部高某某,利用业务往来,从参与该项目的青海某公司套取公款40万元,高某某为逃避追究及在工作中得到王胜德的关照,分别于2009年、2012年春节两次送给王胜德现金共15万元,王胜德收了。

2009年,个体建筑商许某某为承揽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投资的项目,与该局干部星某商议后,通过星某送给王胜德现金30万元,王胜德收了。

2011年,时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局长的王胜德受朋友请托,在青海湖二郎剑景区造价4850余万元的房车营地、土建工程、接待中心及演艺广场等项目的招标中,指定北京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2012年,该公司法人代表韩某请托已调到省司法厅的王胜德,帮忙向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讨要480万元工程尾款,并送给王胜德现金25万元。

2013年,王胜德女儿在北京购房,韩某为感谢王胜德在其承揽工程项目及讨要工程尾款事宜上给予的帮助,以“赞助款”名义再次给他的女儿转账35万元。个体建筑商连某某请托王胜德帮助其承揽总投资5100余万元的省监狱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基建项目,经王胜德打招呼,连某某挂靠江苏省某公司中标承揽了该项目。事后为感谢王胜德,送上现金11万元,王胜德收了。

……

顶风作案 恣意践踏党纪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坚定不移正风肃纪、惩治腐败,反复警示党员领导干部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但长期担任一把手的王胜德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

在王胜德看来,中央八项规定是约束别人的。自己唯一的女儿出嫁,亲朋好友要来“表示”,是人之常情,怎能拒绝?2015年5月22日,王胜德女儿王某某在山东某县举办婚礼。王胜德借此机会收受青海省司法厅及其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私人老板礼金共计16万元。为避人耳目,他特意在西宁市一家不起眼的公司食堂分两次宴请了奉上礼金的40多人。

王胜德十分热衷于“讲义气”,也因此在朋友圈里有了个“讲义气”的名声。他在工作上不讲原则,却借口“哥们义气”,大搞利益输送,“摆平”工作难题。对此,王胜德洋洋自得,甚至把江湖习气带到工作中。正是这种不讲政治、不讲正气的无原则“义气”,让他的廉洁思想防线逐渐放松,与所谓“朋友”的交往底线一步步失守。贪婪之心日渐战胜了理智,心安理得地将送来的钱物据为己有。

2010年至2016年间,王胜德借逢年过节、出国考察、母亲去世、住院治病和过生日之机,收受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等7名党员干部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共计人民币11.2万元、美金2000元。

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王胜德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的各路“朋友”大开方便之门,进行权钱交易,对党规党纪置若罔闻。

有一个个体建筑商找到王胜德,表达了想承包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下属单位一个工程的愿望,王胜德很快便将监狱管理局负责该项目的领导和该建筑商约到餐桌上,觥筹交错中,这个建筑商便轻轻松松承包到该工程。

有一个曾被企业开除的“三假”(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证号)人员寻求王胜德的“帮助”,王胜德不仅解决了其工作,竟然还提升了他的职位。当然,7万元的“感谢费”王胜德也毫不客气地“笑纳”入怀。

毋庸置疑,一个地方和一个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年节收受礼金,会败坏该地方和单位部门的党风政风,带坏一批领导干部,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最终损害党的形象和执政基础。

忘记了初心,忘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王胜德在人生的道路上迷失了方向,最终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淖无法自拔。

烧香拜佛求保佑 谋求升迁搞攀附

——重庆市渝北区委原常委吴德华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2018年5月26日一早,重庆市渝北区委原常委、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的吴德华,到北碚区缙云寺烧香求前途,随后接到电话通知其回区委一趟。

后来,据吴德华交代,当时以为是要被安排新的工作,心想“佛祖果然显灵了”。没想到走进区委,等待他的却是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宣布对其审查调查的决定。

2个多月后,重庆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吴德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其中,通报中罕见地点出他丧失政治立场,购买、私存反动杂志,传播政治谣言,加入非法组织,企图自创歪理邪说,大搞封建迷信,热衷占卜打卦等问题,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市纪委监委处分决定显示,吴德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毫无“四个意识”,毫无党性原则,政治上反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大德、公德、私德样样失守,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

政德失范 政治上搞攀附

镜头:台上,高谈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台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喜欢阅读境外带回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反动刊物;人前,总是把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挂在嘴上,背地里,却瞒着党组织加入封建迷信组织……

纵深: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吴德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在政德上的失范令人震惊。

为谋求职务上的升迁,吴德华政治上搞攀附,丧失原则进行利益交换,为孙政才情妇刘凤洲谋取不正当利益,借此成为渝北区最年轻的区委常委。

2017年初,吴德华专门将境外涉及国家政局的政治谣言及唱衰中国经济的文章转发给刘凤洲,让其重点关注孙政才动向;7月,孙政才案发后,怕自己牵连其中,吴德华专门托人从境外带回2本反动杂志,意图刺探孙政才案件相关信息;2018年初,吴德华又从境外购买4本反动杂志阅读并保留至案发。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吴德华的蜕变从何时开始?

1993年,吴德华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至2003年,吴德华到香港理工大学做访问学者,随后攻读博士研究生,接触并经常观看、阅读反动影片、杂志,认为这些反动内容才是言论自由的表现,理想信念开始发生动摇,政治上的“两面性”初现端倪。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我丧失政治信仰,失去了政治灵魂和精神支柱”,党员意识消亡殆尽,已经到了自绝于党的危险地步,是个政治上彻头彻尾的“两面人”。

企图自创歪理邪说 占卜打卦用到工作生活中

镜头:铜钱卦象显示为“顺利”,大手一挥,两路城区主干道建筑立面整治项目启动实施;关系要好的建筑老板失联,打卦占卜测其生死;结交情人朋友,先合生辰八字,没有冲突再交往……

纵深:理想信念的“总开关”出了问题,歪理邪说乘虚而入,这位拥有香港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将占卜打卦那一套搬到工作、生活中,在信奉封建迷信的路上越走越远。

从2009年至案发,吴德华为祈求平安和仕途顺利,经常到山西、安徽及重庆等地寺庙烧香拜佛。长期在车上摆放佛像,在家中专门设置佛龛供奉,与前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仅将该尊佛龛带走供奉至租住房,坚持早晚上香礼拜。

其间,他加入非法组织,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坚持每天打坐“修行”。并利用时任渝北区建委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修建封建迷信组织场所提供帮助。其后,吴德华试图将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宗教教义进行融合,自创歪理邪说。

2018年4月,吴德华被免职后,他将其归咎于“风水不好”,专门请“风水大师”布置“风水阵”,按其要求重新租房、摆放家居陈设,并听从大师建议,买了600元活泥鳅用于放生。被留置前他前往缙云寺正是为了祈求佛祖保佑其能有一个好的工作安置。

可惜,行事不正,烧再多高香也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 “朋友圈”开放为“围猎场”

镜头:今年4月,吴德华被免职后,按照规定搬离办公室,但留置后,审查组依然从其原来的办公室里搜查出了2个未拆封的红包。

纵深: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三令五申,常抓不懈。去年7月,市委主要领导调整以来,以坚如磐石的决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重庆的贯彻落实。但吴德华低估了市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依然我行我素,视党纪国法为无物,肆无忌惮收受红包,顶风违纪。

一开始,收红包或源于当地不良的政治风气——2003年,吴德华到渝北区工作,他发现红包无处不在,各种饭局、聚会在发,工会活动在发,甚至连开会也在发。第一次收到红包时,他还产生过“收红包难道不属于违纪违法行为”的疑虑,其后,习惯成自然,当别人把信封塞进他裤兜时,他还会主动调整坐姿,方便信封塞进去。

党的十八大以后,渝北区红包之风有所遏制,但仍改头换面私下盛行,吴德华作为区委领导,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照收不误。为避免东窗事发,他还专门向组织和廉政账户上交一小部分红包,以便躲避审查。

对红包习以为常的吴德华,对商人抛出的“诱饵”更是欣然接受。他不但不提防被“围猎”,甚至主动透露个人爱好来寻找“围猎者”,将“朋友圈”彻底开放为“围猎场”:想抽什么烟喝哪种酒,主动说出来,就会有“懂事”的老板主动送上门;喜欢吟诗作画,自有老板组建书画圈以供消遣;需要购豪车、买别墅,一个电话,就有老板掏腰包……

在渝北区任职15年间,吴德华利用担任区建委副主任、主任,副区长,区委常委等职务便利,在企业落户、工程承揽、贷款担保等企业经营方面为亿赞普(北京)公司法人黄苏支等7名不法商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高达数百万元。

经济贪腐与道德沦丧总是相生相伴,有了“朋友”的“供养”,吴德华逐渐沉迷声色犬马,生活堕落,穷奢极欲,放纵糜烂。不分时间地点与情人寻欢作乐;贪图享受,热衷于吃山珍海味、喝年份茅台、品拉菲红酒、玩玉石字画;自称精通“酒道”,习惯用红酒开胃、白酒佐餐、洋酒助兴、啤酒“解酒”……

从政治变质走向经济贪婪,进而道德堕落,生活腐化,这位具有高学历的年轻领导干部,以十多年的从政经历,画出了一条令人惋惜的蜕变轨迹。“在这条路上,我挣扎过,彷徨过,可还是一边挣扎一边堕落,最终越陷越深。”吴德华的忏悔也许有几分真心,可惜为时已晚。

如今,吴德华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重庆市监委向渝北区委发出了首份监察建议,就当地不良政治生态提出严肃的整改意见,治污和清源同步推进

清风文苑

在路上

  

台静农晚年为人题词,往往写“人生实难,大道多歧”八字,说明了知识分子的两难境地。其实这两句是集句,前句出自《左传•成公二年》:“人生实难,其有不获死乎?”陶渊明《自祭文》亦用之,说“人生实难,死如之何?”可见此言有多么切中人心。而后句“大道多歧”则出自《列子•说符》。

说到“大道多歧”,说到心路,真的是一言难尽,后人各有心态,各呈异彩。

先秦思想家杨朱,在面对歧路时,他的表现是:杨朱见歧路而泣之,谓其可以南,可以北(《淮南子》)。这就是著名的“杨朱泣歧”。见歧路而泣,是因为横亘在面前的每条路都通往不可知的远方,一旦选择错误,则不可逆转,终身为憾。这是人生永难解脱的困境,但反过来说,确也是人之为人的魅力,否则,一片通透无滞,直达彼岸,我们会厌倦的。人从来都是向往幸福,迷恋成功,但若到手太容易了,却又往往因为少了一份“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探索过程,而失去兴趣。大道多磨,这是任谁也绕不过去的命运。

中国历史上的魏晋时期是一个令后人相当艳羡的年代,那时的读书人风流潇洒、不滞于物,多特立独行,又颇喜雅集,即所谓名士风度,“竹林七贤”就是他们的代表。七贤在诗文艺术上造诣极深,在日常生活上不拘礼法,他们为后世文人性格之组成和中华文明多重肌理之构成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魏晋风度。

竹林七贤中的阮籍,名门之后,其父即为“建安七子“中的阮瑀。阮籍没他父亲幸运,没有生于三国纵横四海英雄辈出的年代,而是生于一个后英雄时代。阮籍“时率意独驾,不由径路,车迹所穷,辄恸哭而反”。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穷途之哭”。杨朱、阮籍二人之哭充满哲学之思,使得历史人物越发丰富多彩。到了唐朝,文人之行路又有一番天地。

初唐时期,生机勃勃,于是王勃慨然吟道: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无为在歧路,儿女共沾巾。

面对歧路又算得了什么?好男儿志在四方,千万不要学小儿女哭哭啼啼的。这是初唐,这是王勃,昂首阔步,大步赶路。

而当天才诗人李白横空出世时,盛唐气象痛快淋漓。他斗酒诗百篇,豪气凌云仰天长啸:

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我们向往王勃之英气,更崇拜李白之奔放,但同时也得允许别人在后花园中浅唱低吟,允许别人在诗意山水间徜徉、远眺。这是包容之心态,也是文化之美:多元的、有差异的,才是美之根本。

所以大诗人王维的一首诗才格外动人心旌,别具风味:

兴来每独往,胜事空自知。

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

好个“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王维不同于杨朱和阮籍之哭、之退,也不同于王勃和李白之雄心万丈,他不退不进,索性就地而坐,超然物外怡然而笑,不以物喜,不以己悲,随时转换心情,欣赏沿途风景。

这就是王维的大智慧了,已达圆融无碍之大境界,直溯陶渊明田园山水情结,难怪后人尊其为“诗佛”。后世中国文人受陶、王二人影响巨深,从此即使生存环境再逼仄,心灵也有了回旋的空间,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从此漂泊的心灵有了寄托,永不流放。

这几位都是才华不世出的一时英杰,谁高谁下难以定夺,或许他们走在路上的姿态并无高下之分。但后来者深知一点,他们的吟唱绝对构成了中华文明心灵史的一部分,是深度理解中华文明的密码之一。

老同志踩刹车

党员老袁在单位兢兢业业工作20多年了,唯一的儿子小袁今年准备和恋爱3年的女朋友结婚。

老袁自打参加工作到今天,参加大大小小几百场宴席,随出去的份子钱少说也有大几万,从最初每个份子20、50元,到后来的200、400元。

"这次要是再收不回来,那可就亏大发了。”一想到这些,老袁立马打电话给老婆,让她把这些年随份子的记录找出来,乐呵呵地说:“这次也该我们办回喜酒,弥补之前的亏损了。”

老袁一回到家就拉着老婆商量着请什么人,找什么档次的饭店,同为党员干部的儿子小袁在旁边说话了:“爸妈,我看还是别大办了,就把我们家的亲戚请来吃顿饭,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姑姑姑父他们就行。现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违反啊!”

其实,这个问题老袁不是没想过,现在各级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可如果顾及这些,这些年随出去的礼金就打水漂了。再说,儿子结婚这种大事,怎么能简简单单地办了,说出去会被亲戚们笑话。于是,老袁和老婆商量好,自己不出面,由老婆操办。打算婚礼前几天,朋友亲戚一拨,安排在老家,神不知鬼不觉;同事同学一拨,安排在郊外,不显山不露水;结婚当天是请双方父母办一桌,热热闹闹的。

  “老杨,我儿子结婚,邀请你们两口子来我老家喝杯小酒,庆祝一下……”“好好好,一定到”。

  “老赵,我儿子结婚了,想请你来郊外农家乐喝几杯……”“恭喜恭喜啊,一定来……”

  第二天一早,老袁就逐一打电话,除了亲戚朋友,同事同学也悉数通知到位。一切布置妥当,老袁为自己的“小聪明”得意地笑了。

  那段时间,小袁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一直琢磨该怎么劝劝父亲,觉得父亲清廉了大半辈子,临到快退休了,这时候违纪实在不该。一天,他正想得出神,突然被老袁叫住:“儿子!”

  “爸,你咋来了?”小袁诧异地问道。

  “爸爸想好了,你的婚事还是简办!就请家里几位亲戚,双方父母庆祝下,怎么样?”老袁拍着小袁的肩膀说。

  “简办?当然可以啊!”小袁高兴地说“太好了,老爸你终于想通了!”

  “昨天下午我们单位开大会,会上纪委书记通报了近期违规办酒的几个案例,其中就有隔壁你老李叔违规办寿宴的案例,还上了新闻呢……我当时是浑身直冒冷汗,心里不停的打鼓,好像上电视的人是我,整个人都坐不住了。”老袁一边说一边紧张地搓着双手。之后散会回家,他思来想去、坐立不安,就主动地给单位纪委书记打电话,汇报思想。纪委书记听后,耐心地跟他做工作,说如今党员干部都带头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婚礼,又谈意义又讲相关政策规定。

  “他还告诉我,我们单位2位年轻人结婚都只办了不到10桌呢,听得我当时心里别提有多惭愧……这回爸爸是一时糊涂,差点让大家都犯大错误了。放心,爸爸已经打电话和之前请的老朋友、老同事一一解释清楚了,就双方家长和几个至亲简简单单地吃个饭,庆祝你们新婚。”说完这些,老袁一脸轻松地笑了。

  关键时刻,老同志还是踩住了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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