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3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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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 ,规范服务行为 ,优化发 展环境 ,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 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则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干部职工要有积极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 度,立足岗位,主动服务,勇于担当,认真履职,切实践行“以患者 为中心”的服务宗旨。
第三条 工作人员着装整洁、得体,符合职业要求,对待服 务对象语言文明、礼貌,态度温和、诚恳,服务耐心周到。 第四条 本办法是针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担当、不认真履职尽责、有过错或不良服务行为所进行的处罚。
第二章 处罚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院所有干部职工(在编、备案 制、编外聘用人员),行为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对患者及家属、科室之间相互协作、管理科室服务一线科室等过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不良服务行为,作为医德医风质量考核重点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对服务对象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不良服务态度问题,或与患者(家属)争吵;
(二)在岗期间,利用电话、电脑等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购物、闲聊、玩游戏等),特别是在给患者做检 查、诊疗时,与同事(其他人员)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空岗、迟到、早退;
(四)不履职尽责、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管理 科室工作人员对临床一线科室服务不到位、办事拖拉;
(五)工作时间内,带酒上岗、办公桌上摆放食物等;
第六条 以上不良服务行为,凡被患者(家属)、服务对象投诉或被上级有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的,加倍处罚。
第七条 一般工作人员存在以上不良服务行为,除对当事人 进行经济处罚外,对所属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时进行 100 元的经济 处罚;科主任(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存在以上不良服务行为, 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对相应职能科室负责人同时进行 100 元的经济处罚;职能科长存在以上不良服务行为,除对当事人进 行经济处罚外,同时对分管领导进行 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 以上不良服务行为在 3个月内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屡犯的、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属在职、备案制职工的,待岗培训一个月,执行待岗工资;属聘用人员的依据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以上不良服务行为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还要依规依纪做相应处理,并在全院通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之前印发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良服务行为由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 后,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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