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5月20日

星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9-06-26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 2084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 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学思践悟

举贤治国

《晏子春秋》是一部记录春秋末期齐国名相晏婴思想言行和政治主张的名著。《晏子春秋》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其中晏婴的人才观于当今社会识别人才、选拔干部具有参考价值。

  齐景公问晏婴治国理政的关键。晏婴回答:“举贤以临国,官能以敕民,则其道也。”意思是说举荐贤良之人来治国、授官给有能力的人管理百姓,是治国的关键。这是基于春秋时期,大国争霸、小国自保的过程中,得到贤良之才的国家就会取得优势地位而得出的结论。当时身居齐国要职的晏婴试图帮助齐国重振往日辉煌,希望君主能够认识到贤良在国家政治中的重要作用。齐景公了解到贤良对于国家政治重要性后,如何发现和挖掘贤良之才,成为困扰他的一大难题。晏婴经过对人才规律的摸索和实践中对人才规律的运用后,发现识别人才的关键在于观察此人的交游范围和言行举止。正如晏婴所说:“观之与其游,说之与其行”。从具体来看,贤良之才在施政的时候具有以下特征:“其政,刻上而饶下,赦过而救穷;不因喜以加赏,不因怒以加罚;不从欲以劳民,不修怒而危国”。意思是说他们在治政上严格要求官吏而宽抚百姓,赦免过失而救济贫穷;不因个人的喜欢而增加奖赏,不因个人的愤怒而加重惩罚;不放纵自己的嗜欲来劳损百姓,不结怨于诸侯,使国家危险。在个人品行考验与施政方略检验方面能够做到克己修身与仁政爱民,是观察达到贤良标准的关键。

如果人才在这些方面都达标了,从更深层面来讲,还要考察人才对待职位俸禄的态度,才能更好地区分贤良与否。晏婴说:“夫上士,难进而易退也;其次,易进易退也;其下,易进难退也。”这句话是在强调贤良之人难于进身为官却容易隐退,仅次于贤良之人的容易进身也容易隐退,不贤良之人容易进身却不愿隐退。进身仕途,是否能够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真正实现为民行使权力目标,然后,以引退形式对权力进行告别,这是古人为宦者追求的最高境界,这其中有政治理想、为民情操、自律要求的综合作用使然。在当代社会,在被查处的干部中,有一些干部就是对百姓严苛、对贫穷无视、放纵自己的欲望、破坏社会稳定的典型;有一些干部为了谋取更大权力,更是挖空心思、长期钻营,最后跌了跟头。这些都需要我们借鉴晏婴察用贤良方法进行避免和预防,用来帮助我们更好净化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时苗留犊”的启示

自东汉以来,“留犊”作为为官清廉的代名词被世人传诵,时苗也作为古代清官的典范被人们推崇。各地官员、百姓以各种方式纪念他、膜拜他;历代文人、画家作诗绘画歌咏他、赞颂他;《蒙求》《龙文鞭影》《幼学琼林》等启蒙读物崇其为标杆,教育后人;后蜀皇帝孟昶将其廉洁品德定为法规,颁令效行他。

  时苗生于东汉末年,河北巨鹿(今邢台市平乡县)人。魏郎中鱼豢所撰《魏略》将其列入《清介传》中。所谓“清介”者,即“清正耿直”也,其中的赞许、激赏和钦敬之意不言自明。到了宋代,史学家裴松之为《三国志•魏志二十三》作注时,依据魏本为其挥洒了320字。注曰:

  “出为寿春令,令行风靡……始之官,乘薄軬车,黄牸牛,布被囊。居官岁馀,牛生一犊。及其去,留其犊,谓主簿曰:‘令来时本无此犊,犊是淮南所生有也。’群吏曰:‘六畜不识父,自当随母。’苗不听,时人皆以为激,然由此名闻天下。”

  从文中可以清楚看出,“去官留犊”,不贪分毫,正是时苗风靡天下、青史流芳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时苗的家乡和他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安徽寿春(今淮南市寿县)也都记载了这件事,或可与其相互补充和佐证。《顺德府志》记曰:“初之官,用牛牵车至县,岁余生一犊。及去留之,谓父老曰:‘是尔土所生也。初来无此,不可以归。’”《寿县志》则曰:“教民有法,平昔以廉守自儆,在官之日,不外观,惟一牝牛,驾轻车而已,踰年,牝牛生小犊……吾不敢携归乡闾也。民感其意,相送于道。”

  尽管生离死别的小牛犊肝肠寸断、哀鸣不已,尽管百姓万分诚恳,甚至不惜“攀辕卧辙”力劝其将小牛犊带走,但都没有使“铁石心肠”的他改变主意,毅然决然地挥手远去,不带走一片云彩。当时的人们都认为他太过偏激,有悖常理,可他却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理所应当之事。那么,两者之间何以会产生如此截然相反的认知呢?或许,“清介”的盖棺之论可以助人窥知其意。

  裴注曰:“扬州治在其县,时蒋济为治中。苗以初至往谒济,济素嗜酒,适会其醉,不能见苗。苗恚恨还,刻木为人,署曰‘酒徒蒋济’,置之墙下,旦夕射之。”说时苗乘着一辆破旧的牛车,跋山涉水来到寿春赴任,简单安顿即去拜访治中蒋济,因其扬州郡治所就在寿春,故而蒋济是他的上级领导。新官上任,先来参拜上司,这既是“礼”,也是官场惯例做法。

  让时苗想不到的是,这个在他心目中可堪“顶天立地”的蒋大人,竟然喝得酩酊大醉,根本无法接见前来报到的下属,让满腔热情前来谒见的时苗顿时被兜头浇了一盆冷水,他认为这不仅是蒋济的无礼,也是赤裸裸的渎职行为。于是愤懑不已的时苗回到县衙,制作一个木人,上面刻有“酒徒蒋济”字样,将其放在墙角,每天早晚必引箭射之。尽管大家都认为他的行为不够“君子”,但他丝毫不以为意,每天照射不误。

  后来,时苗离开寿春,“还为太官令,领其郡中正,定九品,於叙人才不能宽,然纪人之短,虽在久远,衔之不置。如所忿蒋济者,仕进至太尉,济不以苗前毁己为嫌,苗亦不以济贵更屈意。为令数岁,不肃而治。”这时苗除了为令,还担任其郡的“中正”,这是品评鉴别官员优劣、平定官员等级的官职,为上司选拔任用提供依据,对官员的升迁有很大话语权。

  这时的时苗仍然原则性极强,一就是一,二就是二,铁面无私,刚正不阿。哪个官员的缺点、私弊和短处,即便时间过去很久了,他的心里仍然记得清清楚楚,决不会轻易原谅和放下。后来蒋济担任三公那样的高官,时苗仍不改变自己的看法和态度,更没有巴结和阿谀之意。

  “教民有法”“廉守自儆”“令行风靡”“不肃而治”“攀辕卧辙”“相送于道”,等等,这些满含敬意和正能量的词汇,充分显示出时苗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分量。事实也正是这样,“留犊池”“留犊坊”“留犊祠”“留犊祠巷”千百年不衰,这就是最好的说明。

时苗的清白、方正、耿直,在原则问题上毫不妥协,在东汉末年世道衰微、人心不古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弥足珍贵。“时苗留犊”的背后,显然是有壁立千仞、凛然难犯的“清介”为根基的,否则,无源之水必难远,无本之木必难长。时苗的清介,无异于一面人生明镜,在它的面前,历代官员均可以此为鉴。

治水廉吏郭大昌 

在世界文化遗产洪泽湖大堤沿线的周桥大塘遗址公园内矗立着几尊古代人物雕像,用以弘扬历代治水英贤在淮河及洪泽湖地区治水平洪的丰功伟绩和勤廉担当的高尚品格,这其中唯一一座身着常服、手持斗笠的百姓形象雕塑显得尤为引人注目,他就是清代杰出的治水专家——郭大昌。

  郭大昌(1742—1818年),字禹修,世居江苏洪泽。郭大昌秉性刚正不阿,一生“讷于言而拙于文”,却在长期治理水患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治水经验,为黄淮地区的水利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被洪泽湖地区的老百姓亲切地称为“老坝工”。

  胸怀大志

  郭大昌生于洪泽湖畔,从小目睹水患给家乡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便立下了治理洪水的志向,苦学不辍。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年仅十六岁的郭大昌因聪敏颖异进入江南河道总督衙门所辖的河库道任帖书,负责工程核算、物料收支,短短三年的时间,他的业务水平就超过了其师傅,后来又因为能力突出,郭大昌得到破例提拔。

  乾隆三十年(1765年),黄河决口,淮泗地区“遍地泽国”,百姓损失严重。危急关头,长期在治河工地上摸爬滚打的郭大昌,以其渊博的才学和丰富的经验为治理水患出谋划策,并在治河工程中巧妙地使用他独创的施工技术,大幅缩减了工期及预算,从此成为淮扬二府治水领域人人皆知的水利专家。

  当时的大学者包世臣对郭大昌赞誉有加:“河自生民以来,为患中国。神禹之后数千年而有潘氏(潘季驯);潘氏后百年而得陈君(陈潢);陈君后百年而得郭君(郭大昌)。贤才之生,如是其难。”他将郭大昌与大禹、潘季驯、陈潢等治水先贤相提并论,可见其治水才能的卓越与百姓对他的感佩。

  严守底线

  乾隆中后期,政府连年投入巨额经费治理黄淮水患,但巨额经费经过河道官员层层盘剥,使得真正用于治水赈灾的款项少之又少,却养肥了不少“硕鼠”。郭大昌对此心痛不已,他决意不与贪官污吏同流合污,始终坚守廉洁底线,确保每笔河道款项都花在治水上。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黄河在清江浦老坝口决堤,洪水泛滥成灾,淮安、扬州、高邮、宝应四地百姓不得已只能爬到屋顶避难。时任江南河道总督的吴嗣爵吓得手足无措,只好请郭大昌来主持堵住决口事宜。吴嗣爵原计划拨款白银五十万两堵住决口,五十天完工。由于郭大昌对灾情了然于胸,又心系百姓安危,他向吴嗣爵保证,工期只要二十天,工款可减至十万两左右。施工期间,只需官方派两人维持工地秩序即可,物料钱粮由他负责支配。工程果然如期完工,并且仅花费白银十万二千余两,为国家节约了几十万两白银。但河道官员们不仅不感谢郭大昌,还认为郭大昌挡了他们的财路,因此郭大昌并没得到重用,但他心中十分坦然,他向来不齿与贪官污吏同流合污。

  和珅是历史上有名的巨贪,殊不知,他与郭大昌之间也有一段不为人知的故事。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至三十六年(1771年)间,和珅的外公嘉谟任职江南河库道,对郭大昌尤为器重。和坤早年家境贫寒,常遣仆人刘全徒步往返数千里,请求嘉谟予以资助。有一次,郭大昌奉命招待刘全的饮食,与刘全相聚甚欢,也资助了和珅五十两,后又帮助和珅解决了一笔紧迫的债务。和珅显贵后,随侍乾隆下江南,曾派刘全重金酬谢郭大昌,被郭大昌严词拒绝,他表示当初资助和珅,是因为见他有济世之才,没想他竟弄权纳贿,成为祸国殃民的贪官,当即宣布与和珅绝交。此番慷慨陈词,体现了郭大昌与和珅二人之间为人做官的两种截然不同的高度。

  郭大昌,因其卓越的治水功绩,与李冰父子、潘季驯、靳辅等一批水利巨匠共同载入水利史册,更因其清正廉洁、担当有为的高尚品格永远为青史铭记。

警钟长鸣

通报2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阿拉善右旗巴彦高勒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陈国永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5年2月, 陈国永考入阿右旗塔木素布拉格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工作,但未及时向党组织和相关部门报告其享受草原补奖政策的情况,继续领取草原补奖资金至2016年12月,共计5万余元。2018年3月23日,阿右旗纪委给予陈国永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额济纳旗东风镇古日乃嘎查党支部书记达布拉干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问题。2014年年初,达布拉干在未召开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将集体房屋以个人名义出租,并将收取的租赁费占为己有。2018年2月9日,额济纳旗纪委给予达布拉干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11.63万元予以收缴。

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涛借公务差旅之机,携带公车绕道旅游问题。2015年8月5日,张涛等一行五人到阿右旗公出,工作结束后,张涛临时决定去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检查工作,但并未按正常路线行走而是绕道甘肃、青海等地游览。事后,张涛等人虚开住宿发票,并违规报销伙食补助用于抵顶绕道支出。2018年3月23日,中共阿拉善盟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张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通报1起“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额济纳旗委统战部原副部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哈斯乌拉在兴边富民等扶贫项目中谋取利益问题。2011年至2016年期间,哈斯乌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在兴边富民等扶贫项目中多次索要、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万元。2018年3月27日,额济纳旗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哈斯乌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追缴违纪资金5万元。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已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清风文苑

党员干部应“立志修身”  

明代先贤王阳明说过这样一句话: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这句名言,不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也是当代人做人、做事的指导。

  什么是志?《说文解字》中说:志,意也,从心,心之所向。每个人都清楚,没有立志之心,我们就没有前进的目标,而一个没有前进目标的人,如何会有可成之事?当然,有了远大的志向,还要有实现志向的能力,苦练本领、提高内功,才能向着自己的目标奋进。否则,再崇高的志向也只是“镜花水月”。

  当前,我们党正带领全国人民走在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伟大征途中,正面对许多新的挑战、新的风险、新的阻力、新的矛盾。在这样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员干部肩负着重要使命,只有“立志修身”,才能不辱使命,做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业绩。

  党员干部该如何“立志”?一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之志,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心中常思百姓疾苦、脑中常谋富民之策;二是勇于担当的责任之志,新时代的领导干部就应当具有勇于担当的精神,锤炼能够担当的作风,厚积善于担当的智慧,增强敢于担当的魄力,直面各种现实矛盾问题;三是“功成不必在我”的奉献之志,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的真评价。

  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立志”后还要有过硬的素质和能力去完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领导干部不仅要有担当的宽肩膀,还得有成事的真本领”。

试想,如果在分析形势、决策拍板时,说的是外行话,办的是外行事,怎能做到分析透彻、决策科学?如果在解决民生问题、破解发展难题时,心中没数、手上没招,又谈何对症施治?创新能力不足、专业水平不高,不仅阻滞干事创业步伐,更会错失发展良机,空有远大目标无力实现。这就要求每位党员干部及时“修身”,重视学习,根据岗位职责、专业特点,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进行“补钙”“加油”“充电”,不断增强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既要有想干事、真干事的自觉,又要有会干事、干成事的本领。”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反躬自省。

面子不是讲究出来的

  近日,笔者所在地区的一名村干部因贪腐受到处理。当反思为什么会贪恋钱财时,他悔恨地说,“女儿到了出嫁的年龄,为能让女儿风风光光出嫁,就想着贪点钱,办得体面点。都是面子害我啊!”

  为了自己所谓的“面子”,而不惜以身试纪试法,最终走向贪腐之路,真是荒唐至极。

  常言道,“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对于普通人来说,勤奋工作、努力拼搏,就是为了日子能过得更好些,能更有面子地生活。但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身份特殊,对于“面子”要有正确的认识,要明白,面子不是讲究出来的,而是用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廉洁为官的实际行动换来的,是因组织的肯定、群众的认同得来的,只有对国家有贡献、让社会有进步、为人民谋利益,才是切切实实的面子。在福建东山,每到春节和清明,人们会自发去老书记谷文昌坟前祭奠,“先祭谷公,后祭祖宗”成为当地习俗。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谷文昌一心为民、两袖清风,在人民群众心中树起一座不朽的丰碑,赢得了顶天立地的面子。

  与之相反,一些党员干部曲解了面子的内涵,认为在招待客人时,喝好酒、抽好烟、吃山珍海味才算有面子;有的认为作风霸道点,说话硬气些,自己说了算才是有面子;有的认为财产越多、权力越大,就越有面子。其实,这些所谓的“面子”,一旦离开权力这个筹码,就不复存在了。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按理说,他位高权重,应该很有面子了。但就是这样一个副部级干部,因收了不法商人的大量钱财,被呼来喝去却不敢不从,在旁人眼里完全是颜面无存。

  古人云:“山自重,不失其威峻;海自重,不失其雄浑;人自重,不失其尊严。”对党员干部而言,廉乃德之魂,没有了廉洁,谈面子、尊严,都是镜中花,水中月。唯有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向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奋斗目标,以实打实的成绩回报群众,才是实实在在的荣耀,才有真正的面子。


推荐新闻

细实之处见真功

写有“奋斗”的半面旗

正气存内邪不可干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

敬宗睦族积善余庆——王羲之家训的...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党总支关于深化巩...

  • 急救/总值班/投诉电话:120 / 0483-8770794 / 8770881

    地址 :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东城区雅布赖东路

  • 门诊咨询电话:

    0483-8338880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 微信公众号

    手机端

网站建设: 国风网络